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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工民初字第00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陈法泉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乔同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法泉,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乔同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工民初字第00153号原告陈法泉。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白云州,总经理。被告乔同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法泉诉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乔同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起诉的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主体身份错误,且被告乔同香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法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法泉负担。审判员  顾洪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