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胡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胡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382号原告范某某。委托代理人续辉、黎勇,通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胡某甲。原告范某某与被告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金华独任审判,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续辉、黎勇及被告胡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范某某诉称:原、被告2005年在广东汕头打工相识并恋爱,2007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2008年10月26日生育一对龙凤胎,儿子胡某乙,女儿胡某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才发现被告脾气性格暴躁,特别是在原告怀孕期间,被告有事没事对原告进行殴打,打完后又做检讨保证,可没过几天又是如此。2011年3月7日,原、被告因琐事争吵,原告到女同事家寄宿一晚,被告却将女同事家门撬开,将被告按倒在床上,用斧头在原告脸上乱砍,致使原告受伤并当场昏迷,后送往医院抢救才脱离生命危险,经鉴定为重伤。因为此事,被告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从此原、被告分居生活至今已达4年之久。为此,原告特依法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女原、被告各抚养一个,无共同财产及债务分割。被告胡某甲辩称:原告诉称部分属实。我们感情较好,我在外开了一家洗脚店谋生,还带着两个小孩生活。我打原告,是因为原告有外遇,此事经派出所处理后,我又被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总之,为了小孩,我不想离婚。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身份证。欲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适格。2.结婚证。欲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系。3.住院病历。欲证明原告被被告打伤后住院治疗的事实。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1、2、3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提供证据,但庭审时申请法院调查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对其判刑的事实。经我院委托调查,调取(2011)汕金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证明被告胡某甲因原告范某某有婚外情,将原告范某某打伤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的事实。根据原告的举证,被告质证认证,本院对证据的确认,经法庭调查取证,本案可以确认的基本事实如下:原告范某某与被告胡某甲2005年在外打工相识并自由恋爱,2007年12月17日登记结婚,2008年10月26日生育龙凤胎,儿子胡某乙,女儿胡某丙。婚前婚后其夫妻感情尚好,婚后原、被告为了生活在外开办洗脚店。2011年3月7日,因原告有婚外情,被告心生怨恨,用斧头将原告砍伤,但被告能及时报警,并送原告至医院抢救治疗,自始至终不离不弃,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后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自2011年3月8日起至2013年9月7日止)。其两个小孩均在原告家生活。2015年3月10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小孩各抚养一个,无共同财产及债务分割。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如原告坚决要求离婚,两个小孩都由被告抚养至成年,原告出不出抚养费都行。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与被告胡某甲婚前系自由恋爱,并自愿登记结婚,且生育了一对龙凤胎,其婚前婚后感情甚好。婚后原、被告在外打工,开办了洗脚店。因原告有外遇,被告虽然对原告实施了暴力行为致其重伤,但被告实施暴力行为后主动报警并积极参与救助,可见被告对原告用情之深,有悔改之意。原告应换位思考,理解并原谅被告的冲动行为,被���应主动加强与原告的沟通,积极弥补可能出现的感情裂痕。综上,原、被告如果互谅互让,还是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的离婚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范某某与被告胡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名称: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咸宁温泉支行,账号:17-680501040008389-222。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理。审判员  袁金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