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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初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付翥与林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翥,林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854号原告付翥,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林钦,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翥诉被告林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翥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曾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