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民初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付翥与林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翥,林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初字第854号原告付翥,男,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林钦,男,197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连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翥诉被告林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翥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曾沁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