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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薛执字第377-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丁德国与高会民、高岩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4)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德国,高会民,高岩,高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薛执字第377-5号申请执行人:丁德国。被执行人:高会民。被执行人:高岩。被执行人:高辉。关于申请执行人丁德国与被执行人高会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薛民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会民的银行账户上存款5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高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腾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