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执字第1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周雪英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周雪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17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98-100号。负责人黄海,行长。委托代理人叶世荡,洪建章,福建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雪英,女,1980年07月0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铅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思民初字第1107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雪英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2.11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赵国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