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嘉秀商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嘉兴融金担保有限公司与张跃帮、王如化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融金担保有限公司,张跃帮,王如化,嘉善胜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罗,张胜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秀商初字第181号原告:嘉兴融金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中环西路8号水晶大厦1幢1701室。法定代表人:黄建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银春、仲贤达(实习),浙江建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跃帮。被告:王如化。被告:嘉善胜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罗星街道子胥路273号。法定代表人:张胜军。被告:张罗。被告:张胜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融金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跃帮、王如化、嘉善胜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罗、张胜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融金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兴融金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融金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79元,由原告嘉兴融金担保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辰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晓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