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民初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陈庆风与张如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庆风,张如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融民初字第1301号原告:陈庆风,男,1976年1月1日,汉族,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被告:张如康,男,1971年5月15日,汉族,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陈庆风与被告张如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庆风在案件审理期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庆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85元,减半收取292.5元,由原告陈庆风承担。审判员 谢志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显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