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登民一初字2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关朝龙与登封市悦来悦生活电器总汇、陈怀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朝龙,登封市悦来悦生活电器总汇,陈怀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登民一初字2041号原告关朝龙,男,1980年1月13日生,汉族,住登封市。被告登封市悦来悦生活电器总汇,住所地登封市。负责人吴少锋,登封市悦来悦生活电器总汇经理。被告陈怀珍,男,1965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原告关朝龙诉被告登封市悦来悦生活电器总汇、陈怀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1日作出(2009)登民一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登封市悦来悦电器总汇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8日作出(2011)郑民二终字第597号民事裁定,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指令本院对该案进行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本院发现被告登封市悦来悦生活电器总汇已于2010年7月1日注销,为了案件能够继续审理,本院多次通知原告要求其尽快将该被告变更并积极提供另一被告陈怀珍的准确送达地址,但原告不予配合,导致本案无法继续审理。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被告应当明确、适格,本案中被告登封市悦来悦生活电器总汇已注销,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且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能向被告陈怀珍送达诉讼法律文书,也无法通过其它方式与被告陈怀珍取得联系,导致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关朝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925元,退回原告关朝龙。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杨菊凤审 判 员 李海霞代理审判员 段虹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彩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