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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北京龙安华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陈国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龙安华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陈国红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90号原告北京龙安华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地址,组织机构代码×××446。负责人修树臣,经理。委托代理人邬建军,广东深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国红,男,汉族,现住深圳市宝安区。原告北京龙安华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告陈国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支付所欠设计费人民币464,330元及逾期利息(从2014年7月1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邬建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合同签订时间被告作为发包人,原告作为设计人,双方分别于2011年12月20日、2012年6月21日签订了两份《深圳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中并未有被告签字,陈某甲作为发包人委托代理人在上述两份合同中签字确认。另查,原告主张陈某甲为被告员工,虽然签订合同时并未有授权委托书,但被告已经以出具《欠条》、签收《设计文件交付签收单》的方式对陈某甲的代理行为进行了追认。二、工程位置和名称《深圳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载明涉案工程为:东莞市福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厂房、宿舍、办公楼、住宅的设计工程,设计成果为方案图、效果图以及工程施工图。另查,原告主张被告是承建东莞市福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厂房、宿舍等工程的施工方。三、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总价款两份《深圳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五条约定厂房、宿舍的设计费用按人民币7元/平方米计算,办公楼和住宅按人民币12元/平方米计算,报建的施工图设计费按人民币11元/平方米计算,面积应按实际报建的面积计算。四、合同约定的工期合同中并未约定工期。五、合同约定的设计费支付时间两份《深圳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均约定设计费用的支付方式如下:合同签订三日内支付10%,方案通过被告认可后支付40%,施工图交给被告签收三日内支付40%,工程竣工三日或施工图交付被告签收一年内支付10%。六、合同约定的拖欠设计费违约金标准两份《深圳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7.2条约定,未按约定的时间支付设计费的,每逾期支付一天,应当承担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七、开工日期原告主张合同签订后开始设计。八、完工日期原告主张2011年12月20日签订的《深圳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的设计内容于2012年1月14日完成设计,2012年6月21日签订的《深圳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的设计内容于2013年10月15日完成设计。九、工程交付日期原告主张2011年12月20日签订的《深圳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的设计成果于2012年4月26日之前交付完毕,2012年6月21日签订的《深圳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的设计成果于2013年10月15日之前交付完毕,原告���交了《设计文件交付签收单》证明其该主张。另查,原告提交的《设计文件交付签收单》中“接收人”处分别为陈国红、陈某甲、陈某乙的签名,载明的项目名称为东莞市福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厂区,原告主张陈某乙亦为被告的员工。十、工程结算日期及金额原告主张双方于2014年5月29日进行结算,确定被告尚欠原告设计费用人民币464,330元,并由被告出具《欠条》。另查,被告出具的《欠条》载明:兹欠北京龙安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设计东莞市福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厂区图纸设计费共计人民币464,330元,保证在2014年6月30日前付清。十一、拖欠设计款数额原告主张被告2014年5月29日出具欠条后未向其支付拖欠的设计费,故被告仍拖欠原告设计费人民币464,330元。十二、拖欠设计费逾期利息计算方法原告主张逾期利息应以拖欠的设计费人民币464,330元为基数,从2014年7月1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十三、合同约定的免责事由合同没有约定免责事由。十四、原告是否具备设计资质原告主张其具备甲级设计资质。另查,原告提交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中载明的企业名称为北京龙安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资质登记为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判决结果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虽然被告未在《深圳市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签字确认,但被告于2014年5月29日出具《欠条》,确认其尚欠原告设计东莞市福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厂区图纸的设计费人民币464,330元,本院认为被告已经以出具《欠条》的方式对其委托原告进行设��的事实以及尚欠设计费用数额进行了确认,被告应当按照其确认的金额履行付款义务。原告主张被告出具《欠条》后未向其支付过设计费,在被告既未对此提出抗辩又未提交证据予以反证的情况下,本院对原告该主张予以支持。综上,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设计费人民币464,330元以及逾期利息(以人民币464,33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7月1日起计算至本院指定的支付之日),原告主张的超额逾期利息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国红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北京龙安华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设计费人民币464,330元以及逾期利息(以人民币464��33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4年7月1日起计算至本院指定的支付之日);二、驳回原告北京龙安华诚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235元,由被告承担,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莹人民陪审员  陈远霞人民陪审员  郭映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婷霞书 记 员  林斯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