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刑执减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高洪辉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高洪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刑执减字第689号罪犯高洪辉,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14日作出(2007)鲁刑三终字第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洪辉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0年2月26日减为无期徒刑。2012年2月27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现已执行刑期五年二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向本院提请对罪犯高洪辉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减刑建议中所述罪犯高洪辉的悔改表现,有罪犯高洪辉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高洪辉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洪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黎强代理审判员 靳 涛人民陪审员 王中月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