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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何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566号原告何某。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林长兵。被告黄某。本院受理了原告何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何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祖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