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何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566号原告何某。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林长兵。被告黄某。本院受理了原告何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何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祖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