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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字第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杨春安申请执行党东记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春安,党东记,禹州市宏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649号申请执行人杨春安,男,生于1966年2月15日,汉族,住禹州市花石乡东柳村1组。被执行人党东记,男,生于1962年12月25日,汉族,住禹州市苌庄乡党沟村5组。被执行人禹州市宏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佳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禹民一初字第65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杨春安申请执行党东记、禹州市宏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党东记、禹州市宏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党东记、禹州市宏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0000元(含执行费、利息等),或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个人处的款项3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天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晓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