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鄄执字第1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县支行与徐洪允、徐洪贵、梁邦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终结2)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县支行,梁邦勇,徐洪允,徐洪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鄄执字第17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县支行。法定代表人王胜依,行长。住鄄城县。被执行人梁邦勇,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徐洪允,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鄄城县。被执行人徐洪贵,男,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鄄城县。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鄄城县支行申请执行梁邦勇、徐洪允、徐洪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鄄商初字第57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鄄城县人民法院(2014)鄄商初字第57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建审判员 马海涛审判员 李玉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庆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