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番法民一初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刘军华与周跃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华,周跃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番法民一初字第1254号原告:刘军华,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委托代理人:李芳春,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跃辉,住广州市番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军华诉被告周跃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军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军华负担。审 判 长 刘礼霞人民陪审员 关杰威人民陪审员 黄雪珊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罗俊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