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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申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周开荣、冯耕义与周开荣、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申字第3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开荣,无业。委托代理人:张青松,教师。委托代理人:赵书玉。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孙玉伟,该公司总经理。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冯耕义,济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再审申请人周开荣因与被申请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诚财保)及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冯耕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济民四终字第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周开荣申请再审称:一审中永诚财保对周开荣提交的陪护证明和诊断证明真实性均无异议,也未对顾洪彬进行了陪护提出异议。原审以周开荣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顾洪彬的收入状况为由,对顾洪彬的护理部分不予支持,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永诚财保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周开荣未提供证据证明顾洪彬与其有任何亲属关系,其提交的出租车公司证明上未显示顾洪彬误工收入的扣发情况及数额,亦未提交顾洪彬的完税证明。周开荣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是否应以300元每天的标准计算顾洪彬的护理费。原审中,周开荣提交济钢总医院陪护证明、出租车公司为顾洪彬出具的收入证明及顾洪彬的从业资格证,用以证实陪护人员顾洪彬的收入为日均300元左右,顾洪彬的护理费应为1500元(300元×5天=1500元)。原审法院认为,周开荣提交的出租车公司证明及顾洪彬的从业资格证,不能证明顾洪彬的收入状况,且无证据证明顾洪彬进行了护理,故对周开荣主张的顾洪彬护理费部分未予支持,而对该部分护理费按照护工劳务报酬标准计算,符合本案实际。现周开荣主张出租车公司出具的证明足以证实顾洪彬的收入状况,原审中永诚财保亦未对顾洪彬进行护理提出异议,原审对顾洪彬的护理费未予支持,认定事实错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周开荣应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周开荣仅提交出租车公司为顾洪彬出具的收入证明,未能提交顾洪彬的误工证明,亦未提交其收入的完税证明,永诚财保和冯耕义对此也不予认可,故周开荣要求按300元每天的标准计算顾洪彬的护理费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新证据的理由,周开荣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申请再审,但在申请事由及具体事实和理由中均未列明该项事由,其在申请再审材料中也未提交任何新证据,故其新证据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周开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周开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磊审 判 员  刘 欣代理审判员  郝万莹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于 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