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睢民初字第01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睢民初字第01380号原告张某某,女,197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孙靖淋,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庆国,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皇某某,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协商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继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詹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