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法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刘妹仙申请执行邵彦民、王玉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妹仙,邵彦民,王玉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刘妹仙,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县XX镇X村X屯。委托代理人吴东庆,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XXX省X市XXX区XXX村。被执行人邵彦民,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XX县XX镇XX村X屯。被执行人王玉文,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XX县XX镇XX村X屯。申请执行人刘妹仙与被执行人邵彦民、王玉文生命、健康、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的(2014)林风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刘妹仙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凤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志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