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宽民一初字第01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殷志发与周长仁、张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志发,周长仁,张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宽民一初字第01392号原告:殷志发。被告:周长仁。被告:张玉梅。原告殷志发诉被告周长仁、张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关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志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长仁、张玉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殷志发诉称:二被告系夫妻。被告周长仁分别于2010年10月22日、2011年2月28日、2011年12月30日和2013年12月23日合计向原告借款180000元,并出具借据四枚。事后,经原告数次追要,被告一直推脱,至今未还。为此,原告起诉,请求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80000元。被告周长仁、张玉梅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周长仁分别于2010年10月22日、2011年2月28日、2011年12月30日和2013年12月23日分四次向原告殷志发借款40000元、30000元、60000元和50000元,共计180000元,并分别给原告出具四枚借据。借款时,被告张玉梅与被告周长仁系夫妻关系。自2014年起,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但被告始终拖延不还。为此,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180000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笔录和借据在卷为凭,经庭审出示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有借据为证,且被告没有提出抗辩,故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应按原告要求及时偿还借款。因借款是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长仁、张玉梅共同偿还原告殷志发借款18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负连带偿还责任。如果二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337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关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郝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