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邵燕霞与王玉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燕霞,王玉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0331号申请执行人邵燕霞。被执行人王玉山。申请执行人邵燕霞与被执行人王玉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的(2014)北民初字第15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确认: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于2015年2月20日前赔偿邵燕霞医疗费550元、营养费540元、误工费7200元、护理费1500元、交通费100元,合计9890元。(相关款项直接付至邵燕霞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6222021103005827713)二、案件受理费200元、鉴定费1520元,合计1720元,由陆亚东负担300元,由王玉山负担1420元。(此款已由邵燕霞预交,王玉山、陆亚东于2015年2月9日前将相关款项直接付至邵燕霞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6222021103005827713)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起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到本市各银行、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和房屋产权监理处等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王玉山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本案未强制执行到位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北民初字第15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德龙执行员 孙德行执行员 程 义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