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原告赵国松诉被告张林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松,张林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二初字第658号原告:赵国松,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浑南区金帆中路xx号xxx号。被告:张林忠,男,196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沈阳市大东区工农路xx号xxx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松诉被告张林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国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福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冯 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