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斯琴巴雅尔诉广州唐蒙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唐蒙贸易有限公司倚云分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225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斯琴巴雅尔,广州唐蒙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唐蒙贸易有限公司倚云分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25号原告:斯琴巴雅尔。委托代理人:胡其图,广东沃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侨,广东沃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州唐蒙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冬枫。被告:广州唐蒙贸易有限公司倚云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少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斯琴巴雅尔诉被告广州唐蒙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唐蒙贸易有限公司倚云分公司侵害专利号为ZL201030xxxxxx.7、名称为“纸巾盒”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两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斯琴巴雅尔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7元,由原告斯琴巴雅尔负担。审 判 长 庄 毅审 判 员 龚麒天审 判 员 刘培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法官助理 蔡健和书 记 员 梁伊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