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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东西湖执字第01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吴汝兰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汝兰,武汉益华绿色包装印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东西湖执字第01124号申请执行人吴汝兰。被执行人武汉益华绿色包装印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召友,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汝兰与被执行人武汉益华绿色包装印务有限公司仲裁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汉益华绿色包装印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益华绿色包装印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家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