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慈民一初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慈民一初字第443号原告吴某某,女,1983年3月1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慈利县杉木桥镇栗山村1组,公民身份号:430821198303015122。委托代理人唐金花,女,1978年10月10日出生,住慈利县零阳镇白沙井路052号,公民身份号:43011119781010014X。被告李某某,男,1979年6月2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慈利县零阳镇东街居委会笔架路004号,公民身份号:430821197906020030。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孙本雄人民陪审员 杨年明人民陪审员 于忠延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竹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