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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渭民初字第00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并社与杨根良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并社,杨根良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第00974号原告王并社,男,195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杨根良,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并社与被告杨根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并社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并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并社承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