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执字第0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马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红鬃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马支行,天津红鬃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铭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康盟医疗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二中执字第0459号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马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平山道24号。代表人王晓昕,行长。被执行人天津红鬃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海泰发展六道6号海泰绿色产业基地G座805室。法定代表人赵超,经理。被执行人上海铭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华山路899号。法定代表人姚湧,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康盟医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六纬路与大直沽八号路东侧东润名邸3号楼401-3室。法定代表人赵超,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马支行与被执行人天津红鬃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铭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康盟医疗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作出的(2014)二中民二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马支行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红鬃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铭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康盟医疗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9610417.89元,并支付自2014年6月2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标准计算)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天津红鬃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铭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康盟医疗投资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189852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01052元;三、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和变卖被执行人天津红鬃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铭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康盟医疗投资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林审 判 员 余德金代理审判员 冯晓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余 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