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锡滨民诉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许芳敏与张建新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许芳敏,张建新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滨民诉保字第00011号申请人许芳敏。被申请人张建新。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许芳敏与被申请人张建新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许芳敏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建新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资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许芳敏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张建新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许芳敏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尤曦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文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