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执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史书宝与被执行人松原市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书宝,松原市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宁民执字第731号申请执行人史书宝,男,1962年3月25日生,汉族,干部,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执行人松原市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迎春,经理。申请执行人史书宝与被执行人松原市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2014)松民一终字第139号民事调解,内容如下:被执行人松原市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史书宝110000元及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46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和解,以物抵债,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8日作出(2014)松民一终字第139号民事调解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京孝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吉 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