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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民保字第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山东省高密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高密市利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省高密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高密市利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民保字第293号申请人山东省高密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高密市利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山东省高密惠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徐秋高密市利峰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申请人徐秋在高密农村商业银行的工资收入,自2015年7月始,每月扣1400元,直至额满40万元为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50万元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全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