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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藁民初字第00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河北华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河北华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藁民初字第00386号原告:蔡某某,石家庄市。��告:河北华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子强,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河北华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允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云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