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商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黑龙江三江禾丰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倪百全买卖合同逾期付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集商初字第193号原告黑龙江三江禾丰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集贤县福利镇。法定代表人许连祥,男,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李靖宇,男,职员。委托代理人张学雍,男,黑龙江学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倪百全,男,59岁。原告黑龙江三江禾丰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倪百全买卖合同逾期付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晓冬独任审判,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靖宇、张学雍,被告倪百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黑龙江三江禾丰牧业有限公司诉称,被告购买原告生产饲料进行销售。至2014年7月8日,共欠饲料款31万元,约定年底还清。被告仅给付部分饲料款。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饲料款289782.85元,并按人民银行贷款利率6%给付自起诉之日起至给付之日的利息。被告倪百全对原告陈述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没有异议,表示饲料销售他人后,未取得饲料款,只有收回饲料款后,才能偿还原告。经审理查明,被告购买原告生产饲料进行销售。至2014年7月8日,共欠饲料款31万元,约定年底还清。被告现欠原告货款289782.85元。以上事实的认定,有原、被告当庭陈述、自认;原告提供的欠条,在卷为凭,且经当庭质证,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逾期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日(2015年4月14日)起,以银行基准利率支付利息方式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确认。当期人民银行公布的6个月内贷款年利率为5.3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倪百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给付原告黑龙江三江禾丰牧业有限公司饲料款289782.85元;并以此为本金,按年利率5.35%计算,一并给付2015年4月14日至给付之日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564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823元,由被告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晓冬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翟成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