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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新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陈彦忠与杨墨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彦忠,杨墨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新初字第00097号原告陈彦忠,男,汉族。被告杨墨斗,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彦忠与被告杨墨斗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彦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00元。审 判 长  胡文强审 判 员  刘丽平人民陪审员  张 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崔玲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