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新初字第00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陈彦忠与杨墨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彦忠,杨墨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新初字第00097号原告陈彦忠,男,汉族。被告杨墨斗,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彦忠与被告杨墨斗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彦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00元。审 判 长 胡文强审 判 员 刘丽平人民陪审员 张 洋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崔玲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