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15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大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1526号原告大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李继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作辉、王喜英,辽宁范作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负责人吴根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300元,退回原告300元。审判员 范忠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馨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