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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郑民初字第2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张广学与张广州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学,张广州,李元宏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郑民初字第2036号原告张广学,工人。被告张广州,农民。委托代理人郑友坤,徐州市贾汪区前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李元宏,农民。委托代理人李中华,江苏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学诉被告张广州,第三人李元宏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广学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广学的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 员长 汪志敏人民陪审员 马合作人民陪审员 朱成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杜鑫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