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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襄阳中刑终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陈建国滥用职权受贿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刑终字第00031号抗诉机关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于2013年12月11日被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因涉嫌受贿罪,于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2015年2月7日死亡。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2日作出(2014)鄂樊城刑一初字第00209号刑事判决。樊城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二审审理过程中,原审被告人陈某某于2015年2月7日死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小锋审 判 员  闫建华代理审判员  姬劲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姜 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