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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北商初字第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王建华与宁波江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余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华,宁波江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余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北商初字第240号原告:王建华。被告:宁波江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大庆北路542号第一汽车市场货车区2、3号展厅。法定代表人:邵魏杰(公民身份号码:330204198612055010),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余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华诉被告宁波江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余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华撤回对被告宁波江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余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444元,减半收取计7722元,由原告王建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谢 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华飞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