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3-05
案件名称
崔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宾刑初字第153号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某某,出生于黑龙江省宾县,住宾县。1989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94年5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6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1年6月8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2008年2月3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7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7月24日刑满释放。2015年1月2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宾县看守所。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宾检刑诉(2015)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6日11时30分,被告人崔某某在宾县宾州镇庙胡同市场一卖水果的摊位前,用镊子盗窃被害人张某某(女,38岁)左侧衣服兜内现金人民币100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便衣支队侦查员现行抓获。赃款已返还失主。经侦查,崔某某于案发当日在现场被哈尔滨市公安局便衣支队抓获归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崔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建议对崔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崔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无辩解,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6日11时30分,被告人崔某某在宾县宾州镇庙胡同市场一卖水果的摊位前,用镊子扒窃被害人张某某(女,38岁)左侧衣服兜内现金人民币100元,得手后被哈尔滨市公安局便衣支队侦查员现行抓获并依法传唤到案。当日,赃款已返还张某某。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盗物品及作案工具照片:被盗赃款及作案工具镊子情况。2、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本案案发及侦破情况。3、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哈尔滨市公安局依法对赃款及作案工具收缴扣押,赃款已返还被害人张某某。4、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告人崔某某出生于1971年2月26日,现实表现一般。5、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被告人崔某某1989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94年5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6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1年6月8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2008年2月3日因盗窃被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7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7月24日刑满释放。6、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2015年1月26日11时30分左右,其在宾县庙胡同市场一水果摊前买东西时,听见警察喊其,才发现钱被偷了。当时钱是放在其棉服上衣的左侧兜里,有一张折起来的100元不见了。7、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2015年1月26日11时30分左右,在宾县庙胡同市场内一个卖水果的摊位前,其偷了一名穿黑色棉服的女人一张100元的人民币,是用镊子在她左侧上衣兜内掏的,钱偷出来时是折起来的。刚把钱放好要走时就被警察抓住了。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崔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处罚;崔某某素有前科,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盗窃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被告人的量刑意见均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6日起至2015年8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郝文军代理审判员 张敬宇代理审判员 崔艳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潘英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