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民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车某与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某,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遵民初字第487号原告:车某,农民。被告:焦某,农民。原告车某诉被告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凤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凡雪清、代理审判员董艳丽共同组成合议庭,书记员王继红担任记录,于2015年4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焦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车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双方认识时间较短,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特别是被告经常喝酒闹事,无故打骂原告,且被告对家庭不负责,打工赚钱不交家里,致使原告生活困难,无法再与被告继续生活。2013年1月15日原告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因被告未到庭原告撤诉,后被告一直没有回家,音信全无。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焦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被告到原告家生活。2013年1月15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审理中,原告称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存款。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查档证明、遵化市堡子店镇十八里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焦某于2013年1月15日离开原告家,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双方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目前被告焦某已离家出走,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问题,可待被告焦某出现后另行处理。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车某与被告焦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车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凤田审 判 员 凡雪清代理审判员 董艳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继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