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催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南通景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2)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通景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崇催字第00016号申请人南通景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太阳鑫城大厦1幢305室。法定代表人周燕,职务董事长。申请人南通景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2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00100041/20599972、面额为人民币10万元、申请人为南通景创建设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启东市财政局、出票日期为2015年2月3日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份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通景创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人民币9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纪 华审判员 施新荣审判员 杨金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冯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