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851号原告刘某某,男,1989年3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王某某,��,199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并经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亚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倩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