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青天家与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天家,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初字第580号原告青天家。被告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钦州市北部湾大道。法定代表人李世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浩宇,广西丹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天家诉被告中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天家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368.5元,由原告青天家负担,余款368.5元由本院向原告退回。审 判 长 韦伟杰人民陪审员 黄思霞人民陪审员 杨晓玥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中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