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执民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江野风幕墙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中铁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野风幕墙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中铁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江执民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野风幕墙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俞超男。被执行人浙江中铁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伟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江民初字第125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浙江中铁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自动履行执行款人民币236122.06元,执行费人民币3442元,合计人民币239564.0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中铁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239564.06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高 箭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杨晓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