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文少刑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张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威文少刑初字第1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以威文检公刑诉(201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明涛、代理检察员刘葳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2日6时许,被告人张某无证驾驶无牌正三轮摩托车,沿威海市文登区俚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俚李路65KM+100M处,车前端与顺行在前的被害人于某骑乘的自行车尾部相碰撞,致被害人于某受伤。事发后,被告人张某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经认定,被告人张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于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但辩称事发后其拨打过报警电话,但不清楚电话是否接通,其没有逃逸。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2日6时许,被告人张某无证驾驶无牌正三轮摩托车,沿威海市文登区俚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俚李路65KM+100M处,因疏忽大意且违反标线,导致车前端与顺行在前的被害人于某骑乘的自行车尾部相碰撞,致被害人于某受伤。事发后,被告人张某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经认定,被告人张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害人于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诉讼中,在本院的主持下,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于某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向本院出具谅解书,请求对被告人张某从轻、减轻处罚,判处缓刑。上述事实,有控辩双方当庭出示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于某的陈述证实,事故发生经过。2、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事发现场情况及其拨打报警电话的事实。3、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受案登记表、警情处置指令单、办案说明证实,事发后张某弃车逃离事故现场,后公安机关通过肇事车辆合格证及购车发票等相关信息与其取得联系,后张某于事发当日中午到公安机关投案。4、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办案说明及接警音频光盘、城市应急联动综合服务系统照片、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详单证实,事发当日张某分别于6时34分和6时35分拨打过110报警电话,其中只有6时35分的电话有通话录音但未明确说明本次事故的相关情况。5、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视听资料证实,张某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同时证实,公安机关在现场打捞事故车辆及依法查找张某并通过其母亲的电话联系张某的相关情况。6、肇事正三轮摩托车出厂合格证复印件证实,张某所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为机动车。7、威海市公安局文登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证实,被害人于某因交通事故致脑挫裂伤已构成重伤二级。8、身份证、残疾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张某系残疾人,犯罪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但未取得驾驶资格。9、被告人张某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且肇事后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系残疾人,事发后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主动到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庭审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颜秀松人民陪审员 谷祖明人民陪审员 周志远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