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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溆执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2014)溆执字第2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黄德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黄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溆执字第2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吴小平,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永掌,男,1964年9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黄德明,男,1950年9月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中国农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溆浦县支行与黄德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现被执行人黄德明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溆浦县人民法院(2014)溆民二初字第2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育良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