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兴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xx与闫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闫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州兴民初字第50号原告(反诉被告)张xx,女,198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反诉原告)闫xx,男,197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张xx诉被告闫xx及被告闫xx反诉原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张xx、被告(反诉原告)闫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xx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6月12日登记结婚,系再婚,婚后与被告无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因家庭琐事口角打仗,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闫xx答辩并反诉称,与原告结婚登记时间及婚后无子女的事实无异议,与原告不存在感情不和。原告要求离婚应返还被告彩礼款60,000.00元。针对被告闫xx的反诉原告张xx辩称,结婚时过60,000.00元彩礼款是事实,但不同意返还彩礼款,因与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期间没有经济来源,彩礼款都花了,不同意返还彩礼款。庭审中,原告(反诉被告)张xx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出示如下证据:出示肇州县民政局结婚证一册,欲证明原、被告于2014年6月19日登记结婚的事实。经质证,被告闫xx无异议。被告(反诉原告)闫xx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出示如下证据:出示彩礼单一份,欲证明过彩礼60,000.00元。经质证,原告张xx无异议。根据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对证据的采信,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4年6月12日,张xx与闫xx登记结婚,张xx系再婚并带一小孩,张xx与闫xx未共同生育子女。闫xx给张xx过彩礼款60,000.00元。2014年10月20日,闫xx向本院起诉,请求与张xx离婚,之后闫xx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本院认为,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是否准许,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标准。本案中,2014年10月20日,闫xx向本院起诉,请求与张xx离婚,之后自愿撤回起诉。然而,闫xx撤诉后,与张xx夫妻感情仍未改善。2015年3月17日,张xx以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性格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口角打仗,致夫妻感情已破裂提起本案离婚诉讼。原、被告在较短婚姻期间内分别提起离婚诉讼,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无和好可能,足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之规定,对张xx要求与闫xx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反诉原告)闫xx主张原告(反诉被告)张xx返还60,000.00元彩礼款,张xx抗辩该款在与闫xx共同生活期间花销了,但张xx未出示证据证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张xx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被告(反诉原告)闫xx按照习俗给付原告(反诉被告)张xx过彩礼款60,000.00元,根据该案的具体情形且原、被告婚续较短,闫xx反诉请求张xx返还彩礼款应予部分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本院确定张xx返还闫xx彩礼款40,000.00元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张xx与被告闫xx离婚;原告张xx(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反诉原告)闫xx彩礼款人民币40,000.00元;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闫xx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闫xx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被告(反诉原告)闫xx承担217元,原告(反诉被告)张xx承担43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小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雪峰法条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