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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钦北法执字第2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分行与张志伟、黄荣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分行,张志伟,黄荣胤,黄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钦北法执字第25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分行,住所地钦州市。代表人骆梦曼,行长。被执行人张志伟。被执行人黄荣胤。被执行人黄定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张志伟、黄荣胤、黄定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3)钦北法执字第256-2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黄定军在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寺信用社开设的账户内的存款进行了冻结,现在需要扣划相关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的(2013)钦北法执字第256-2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黄定军在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寺信用社开设的账户的冻结。二、将被执行人黄定军在上述信用社开设的上述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23900元立即扣划至本院专用账户(户名: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钦州新兴支行;账号:20×××70),以偿还案件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农耀星审判员  曾繁积审判员  杜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海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