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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执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李某甲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灵执字第0018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女,1972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被执行人:李某乙,男,1971年12月7日生,汉族,住址。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2013)灵民一初字第01223号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照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4)灵民一初字第012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斯审判员 傅 勇审判员 孙九大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甘雨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