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贺国江与张大亮、张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国江,张大亮,张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83号申请人贺国江。被执行人张大亮。被执行人张勤。申请人贺国江与被执行人张大亮、张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一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双方当事人一致协商,达成如下在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大亮、张勤支付申请人贺国江借款100000元,利息29000元,诉讼费1440元,共计130440元。于2015年5月4日之前支付50000元,2015年6月20日之前支付30000元,剩余的50440元,2015年7月2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如被执行人张大亮不能按时支付,法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张勤的甘DC00**宝马小轿车予以扣押、变卖。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执字第8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福荣审判员 苟云鹏审判员 王 挺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志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