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民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巨某与贺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某,贺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京民初字第670号原告巨某。委托代理人刘向阳,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勤,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某甲。原告巨某与被告贺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勤、被告贺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巨某诉称,原、被告1998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生一子,取名贺某乙。婚后初期感情尚可,自2006年起被告沉迷赌博,对家庭不管不顾,原告多次劝告,被告仍不改正,原、被告因此多次发生争吵,现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贺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生活费500元;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贺某甲辩称,被告打麻将并没有沉迷。由于被告在有些事情上没有妥善处理,导致双方发生矛盾,但原、被告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双方仍有和好可能,故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生一子,取名贺某乙。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被告经常打麻将而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原告于2015年3月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因双方对婚姻意见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原、被告因被告经常打麻将发生矛盾后缺乏有效沟通,致夫妻感情不睦。但双方并无本质性矛盾,感情并未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和交流、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增强家庭责任心,共同营造和谐美好的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巨某与被告贺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代理审判员 周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蒋嘉琰(附:上诉须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