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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行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张顺忠与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顺忠,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金义行初字第11号原告张顺忠。委托代理人黄江英。委托代理人李鄂陵。被告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义乌市江滨北路***号。法定代表人骆西良。委托代理人洪萃赛。原告张顺忠诉被告义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规划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因案情复杂,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审限延长三个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顺忠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顺忠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张顺忠负担。审 判 长  贾明明人民陪审员  杜志贵人民陪审员  黄 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郑 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