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华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29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杨某李某某蒋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杨某,李某某,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成华刑初字第71号公诉机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杨某。被告人李某某。辩护人唐某某,四川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蒋某。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4年10月初至2014年10月14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杨某、蒋某、李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某路某房,在“李某某”(另案处理)负责管理和安排下,利用3台8个机位的“捕鱼机”和5台1个机位的“翻牌机”,为从事赌博活动的赌博人员提供上下分服务并领取每天600元的工资,被告人李某在赌场内为吸毒人员提供吸食毒品的服务,后被民警当场挡获。民警在现场查获3台8个机位的“捕鱼机”和5台1个机位的“翻牌机”,及1小袋白色晶体状毒品“冰毒”和二套吸毒工具及其他赌博工具。经检验毒品“冰毒”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吸毒工具中含有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杨某、李某某、蒋某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为他人吸毒提供场所,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杨某、李某某、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李某某、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年幼孩子需其照顾等辩护意见,请求法庭对其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初至2014年10月14日期间,被告人李某(在逃)、杨某、蒋某、李某某在成都市成华区某路某房,在“李某某”(另案处理)负责管理和安排下,利用3台“捕鱼机”和5台“翻牌机”,为从事赌博活动的赌博人员提供上下分服务并领取每天600元的工资。民警在现场查获上述“捕鱼机”、“翻牌机”及1小袋白色晶体状毒品“冰毒”和二套吸毒工具及其他赌博工具。经检验毒品“冰毒”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吸毒工具中含有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2014年10月31日,成华区公安分局治安科对上述查获的3台捕鱼机和5台翻牌机是否具有赌博功能进行了认定。经认定,3台捕鱼机共有24个机位(每台8个机位),5台翻牌机共有5个机位(每台1个机位),共计29个机位,所有机位均具有上分、扣分、加分等荧屏计分功能,属于赌博机。另查明:公安机关已将查获的吸毒工具(两个)、白色晶状体物质(一袋)、记账本(三本)、吸毒板子(三张)、记账单(四张)、上分钥匙(一把)、赌博机主机(八台)进行了扣押。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证据略去……)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李某某、蒋某明知他人设置赌博机开设赌场,为赌博人员提供上、下分服务,领取高额固定工资,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杨某、李某某、蒋某所犯罪行成立,定罪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李某某、蒋某为获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犯罪,依法应当给予经济处罚。被告人杨某、李某某、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蒋某有犯罪前科,可酌定从重处罚。关于李某某的辩护人所提李某某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三被告人均受雇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上、下分服务,应对各自的行为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三被告人作用相当,并无明显主、从犯之分,辩护人所提该项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其他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但被告人李某某有同种犯罪前科,且认罪态度欠佳,不宜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二、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三、被告人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张焱彬人民陪审员 顾理宏人民陪审员 陈远发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向 茜 关注公众号“”